南京理工大学董事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南京理工大学为贯彻党和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,深化教育改革,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,逐步建立并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、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以及学校与社会相互协助、相互服务的办学体制,设立南京理工大学董事会(以下简称“董事会”)。
第二条 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: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,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全面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董事单位与学校的联系、沟通和共同发展,争取将南京理工大学办成国内一流、国际知名的研究性大学。
第三条 董事会的宗旨:通过董事会的组织形式,有效地利用董事单位和学校有利条件,充分发挥董事单位与学校相互联合的互补优势,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,促进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,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,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,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第四条 董事会是对南京理工大学教学、科研、产业和管理等重要事务进行审议、咨询、指导的机构,是董事单位与学校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的桥梁,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广泛联系与合作、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、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。董事会为非行政性常设机构,其行为不影响南京理工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。
第二章 职 责
第五条 董事会对学校的发展规划、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、办学规模、办学层次、招生就业、科研开发以及“产学研”合作等重大改革措施进行审议、咨询、指导和支持。
第六条 咨询、指导学校与董事单位各方合作协议的签订,监督协议的执行情况。
第七条 代表学校对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和接受捐赠,对以董事会名义筹集基金的投向和使用进行决定和监督。
第八条 选举董事长、副董事长;聘任名誉董事长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
第九条 董事的权利:
1.听取南京理工大学校长关于学校工作的报告,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;
2.对学校的办学方向、培养目标、体制改革和其它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、指导和咨询;
3.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,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;
4.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第十条 南京理工大学承担的义务:
1.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所需的专门人才;优先为董事单位的员工培训、进修、继续教育等提供服务,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;
2.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,为董事单位相关人员升学及自学成才创造条件;
3.优先并优惠向董事单位转让科技新成果,与董事单位共同组织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,联合创办高(新)技术产业,帮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;
4.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对董事单位提供优惠政策,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进园,共建实验室和科研基地,孵化学校科研成果,配套成熟工艺,促使其尽快在市场推广应用;
5.在合适的场所为董事单位提供宣传,帮助董事单位在南京地区建立宣传窗口;
6.尽可能地为董事单位在南京的工作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。
第十一条 董事单位承担的义务:
1.为南京理工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、物资或其它方面的支持,积极扶助改善办学条件;
2.促进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,促进南京理工大学与国内外企业、科研院(所)及社会各界的紧密联系与合作;
3.优先向南京理工大学提供学校可承担的科技、生产开发合作项目及产学研工程项目;
4.优先并优惠向学校提供学生实习、教师社会实践的基地和科研实践场所,并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指导;
5.协助加强优秀学生培养,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南京理工大学;
6.协助学校募集办学基金,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发展,并协助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。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董事,应具备下列条件:
